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94号

2012年10月12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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