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20]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2]225号
2012年11月20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社保(保险)组合产品、联接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社保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基金申赎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成为特定机构投资者:
(一)社保基金;
(二)保险机构;
(三)社保(保险)组合产品;
(四)联接基金;
(五)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
根据《关于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20]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2]225号
2012年11月20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社保(保险)组合产品、联接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社保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基金申赎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成为特定机构投资者:
(一)社保基金;
(二)保险机构;
(三)社保(保险)组合产品;
(四)联接基金;
(五)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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