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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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3号

2012年12月6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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