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证监[1997]17号
199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
根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证监[1997]17号
199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