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证监[1997]17号

199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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