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80号

2006年11月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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