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1998年1月7日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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