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 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 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 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 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
  (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 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九)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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