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6]13号

2016年5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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