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2016年7月1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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