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证会[2020]4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

深证会[2012]127号

2012年9月10日

各会员单位:

  为指导会员做好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设计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

  《指南》发布后,现金管理产品转为常规管理,转常规后本所可不再对会员提交的方案组织专业评价,将方案与《指南》核对后直接出具意见,作为监管部门产品审核依据。

  特此通知。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

  为了指导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设计,加强对创新产品的风险控制,促进行业创新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创新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现金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针对客户闲置交易结算资金增值需求,以安全的投资和便利的方式参与、退出,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资产由中国结算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作为产品的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产品前,应当将产品方案及相关资料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备案。本所依据本指南对产品方案进行核对并出具意见,供监管部门审核产品时参考。
  产品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产品运行日常数据进行跟踪和监测。产品的份额登记和资产托管,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申请产品方案备案的证券公司,应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以及一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经验,并向本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产品方案备案申请;
  (二)产品方案;
  (三)产品规模预测与流动性分析报告;
  (四)产品合同、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五)由中国结算出具的产品TA系统测试报告和资产托管系统测试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方案备案申请中简要说明公司业务资格、经纪业务客户资产规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经验、管理团队及产品相关的准备情况。
  产品规模预测与流动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近2至3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每日变动趋势分析;
  (二)新股申购、取款、证券买卖和竞争性产品吸引等影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变动的基本因素分析;
  (三)产品规模测算;
  (四)情景模拟与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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