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017年9月1日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