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22〕129号),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并开通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盘中接受时段。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3〕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0]17号

2020年3月13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存托凭证;
  (七)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七)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八)权证;
  (九)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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