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年修订)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年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3日

  (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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