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0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0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2020年10月30日

  (2004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72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