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2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2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1]16号

2021年2月10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条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全文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20年修订)》(上证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SE。

  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

  第七条 本所根据本章程、协议及业务规则,对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八条 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按照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
  (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
  (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七)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
  (八)对会员进行监管;
  (九)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
  (十)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一)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十二)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三)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条 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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