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and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Review Committe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and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Review Committe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4〕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22〕163号

2022年12月23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提高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按照《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上市审核委员会和第一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统称新两委)。

  二、新两委按照《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注册制板块证券发行上市申请、证券退市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等申请的审议。

  三、新两委聘任公告发布前,本所第一届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将继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履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审核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及退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转板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审议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退市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申请以及证券退市相关事项。
  本所设立重组委,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等申请(以下简称重组申请)。
  上市委和重组委组成、履职、会议组织、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市委和重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 上市委和重组委通过上市委会议和重组委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会议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和复审,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第五条 本所负责上市委、重组委及委员的日常管理,为上市委、重组委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上市委、重组委委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规定履职尽责,接受本所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任期

  第六条 上市委委员和重组委委员(以下统称委员)由本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由本所聘任。
  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以具有证券监管经验专业人员担任的专职委员为主。

  第七条 上市委由不超过30名委员组成,重组委由不超过20名委员组成。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委和重组委的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

  第八条 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三)熟悉证券发行上市、并购重组、退市相关业务及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四)熟悉所在领域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五)最近3年没有影响履行委员职责的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所遵循依法、公开、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聘任委员:
  (一)本所和本所提请的相关单位推荐委员人选。推荐单位应当就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与廉洁自律等情况出具意见。
  (二)本所在本所网站公示委员人选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本所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在履行决策程序后作出聘任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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