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4〕2号

2024年3月13日

  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五)及时性原则。合规管理应当反映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当具有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门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的不当影响,对于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公司配合股东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关于关键信息隔离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应当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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