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Budgetary Investment Earmarking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or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of Water Environment in Key River Basi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Budgetary Investment Earmarking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or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of Water Environment in Key River Basi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

2024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我们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保护治理,进一步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印发实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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