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此文件的第一、二、三、四、七、八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2004年5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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