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
发文日期: 2018-08-15
英文版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条
、
第六条
、
第九条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一条
、
第四十条
等规定以及到期手册未报核、纸质单证使用等问题。根据《公告》,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公告》明确,有“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公告》指出,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