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30号
2016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切实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
人社厅发[2016]130号
2016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切实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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