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8]201号

2018年8月17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部署,履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职责,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在广泛征集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制订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并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原《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经2018年7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履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职责,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务。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
  上述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及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公司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开展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的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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