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
2018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8月1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
2018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8月1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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