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4月19日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 “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 管理机构
  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
  (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
  (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
  (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
  (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
  (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