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Tentative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Foundation of Wholly-Controlled Hospitals in Mainland China by Hong Kong and Macao Service Provider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Tentative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Foundation of Wholly-Controlled Hospitals in Mainland China by Hong Kong and Macao Service Provider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9号

2010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以下简称港澳独资医院)。

  第三条 申请在内地设立港澳独资医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内地对港澳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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