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已失效***)    

财综字[1997]10号    

1997年2月4日    

为了加强收养管理工作,保护外国收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同意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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