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题注] (现发布修改后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令第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署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署划定的直接审计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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