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3〕15号

2023年7月14日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产品)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要求,及时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信息、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信息、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并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 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为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配备一名或者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协会完成任职登记。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当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产入账后,向投资者书面通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向协会履行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资产缴付证明;
  (三)成立公告或者成立通知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计划说明书;
  (六)与产品相关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等;
  (七)投资者信息资料表,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购份额类型、认购金额等;
  (八)风险揭示书;
  (九)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管理人应当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依法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并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变更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变更内容、变更是否涉及改变投向和比例、托管人对本次变更的意见、变更告知方式、变更是否设置开放期、退出情况及是否有巨额退出情况发生等。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同时应当说明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自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报告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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