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Decision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Documents o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System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Decision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Documents o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System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0号

2023年8月10日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三、对12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前言第一段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前言第二段中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修改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条修改为:“四、为向投资者及时提供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所需信息,4月30日之后公告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以及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前言中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三、将《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存托凭证存托协议的订立,明确存托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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