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节选)

建设部公告[2004]第278号

2004年11月23日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已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2、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6、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拟采用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报告;
  2、建设单位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论证会纪要应附专家签名名单。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得少于7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4、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建设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评审、鉴定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1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4385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环保、海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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