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2024年1月2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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